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公務車管理及借用辦法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及借用辦法

108 年 12 月 0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10  年  08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公務車提高使用效率及貫徹節約能源之目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務車借用之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且人數在五人以上者為原則。 

      (2).經校長核准之活動。

      (3).與本校簽訂租賃合作契約者,在不妨礙本校公務或教學原則下借用。

      (4).其他緊急事務。

      (5).接送學校邀請之貴賓。

      (6).接送教職員工上、下班。

      (7).員工及直系親屬婚喪喜慶。

第三條 本公務車之借用應於一周前至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並登記,申請核 

       可之日若與校方重要活動撞期時,校方得優先使用;惟緊急事務時,可

       於事後填寫申請表。

第四條  使用本公務車後應確實填寫行駛之里程數及補足油箱原油量。

第五條  注意事項:

      (1).駕車者必須為本校教職員工,領有小、大客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2).車輛行駛前須實施車輛安全檢查,行駛時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如違反

         交通規則遭受取締、駕駛肇事或車輛遺失,應由使用者負民、刑事責

         任,並負公務車修復或賠償責任。

      (3).使用完畢返校時,應向事務組辦理交車手續,接受檢查車況是否有損

         壞,若逢假日或已過下班時間,應將車輛駛回校區停放,自行保管行

         車資料及鑰匙,至上班時再向事務組辦理交車查驗手續。

第六條  申請派用或借用學校車輛,基本收費如下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公務車借用收費標準表

基本維護費

油料費

e-tag費用

司機加班

及出差費

上班時段

假日時段

中型

客車

800

900

歸還車前加滿油箱

核實計費

出差按現行差旅相關規定報支,加班則依工友工作規則暨勞動基準法辦理

小客車

500

700

歸還車前加滿油箱

核實計費

說明

  1. 表列基本維護費以 1 單元計算,每 4 小時為 1 單元,不足 4 小時計 1 單元,1 天以 3 單元計費。
  2. 經核准派車並至出納組繳交費用後方能發車。

      (1).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項用途,經校長核准後得免收取基本維護費。

      (2).在不妨礙本校公務或教學使用原則下,校外單位或人員得專案申請租用本校車輛。

  1. 中型客車:4,800元。
  2. 小客車:3,200元。

      (3)若長期租用(三至五年以上),予以九折至六折優惠。

        以上基本費收費標準以8小時計;不足4小時以4小時減半收費;逾

        4小時不足8小時,以8小時計全額收費。

第七條  使用本公務車,嚴禁飲料、食物及抽煙,並保持車內清潔。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