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公務車管理及借用辦法
108 年 12 月 09 日行政會議通過
110 年 08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公務車提高使用效率及貫徹節約能源之目標,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務車借用之用途如下:
(1).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且人數在五人以上者為原則。
(2).經校長核准之活動。
(3).與本校簽訂租賃合作契約者,在不妨礙本校公務或教學原則下借用。
(4).其他緊急事務。
(5).接送學校邀請之貴賓。
(6).接送教職員工上、下班。
(7).員工及直系親屬婚喪喜慶。
第三條 本公務車之借用應於一周前至總務處(事務組)提出申請並登記,申請核
可之日若與校方重要活動撞期時,校方得優先使用;惟緊急事務時,可
於事後填寫申請表。
第四條 使用本公務車後應確實填寫行駛之里程數及補足油箱原油量。
第五條 注意事項:
(1).駕車者必須為本校教職員工,領有小、大客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2).車輛行駛前須實施車輛安全檢查,行駛時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如違反
交通規則遭受取締、駕駛肇事或車輛遺失,應由使用者負民、刑事責
任,並負公務車修復或賠償責任。
(3).使用完畢返校時,應向事務組辦理交車手續,接受檢查車況是否有損
壞,若逢假日或已過下班時間,應將車輛駛回校區停放,自行保管行
車資料及鑰匙,至上班時再向事務組辦理交車查驗手續。
第六條 申請派用或借用學校車輛,基本收費如下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公務車借用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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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維護費 |
油料費 |
e-tag費用 |
司機加班 及出差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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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段 |
假日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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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客車 |
800 |
900 |
歸還車前加滿油箱 |
核實計費 |
出差按現行差旅相關規定報支,加班則依工友工作規則暨勞動基準法辦理 |
小客車 |
500 |
700 |
歸還車前加滿油箱 |
核實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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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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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辦法第二條之各項用途,經校長核准後得免收取基本維護費。
(2).在不妨礙本校公務或教學使用原則下,校外單位或人員得專案申請租用本校車輛。
(3)若長期租用(三至五年以上),予以九折至六折優惠。
以上基本費收費標準以8小時計;不足4小時以4小時減半收費;逾
4小時不足8小時,以8小時計全額收費。
第七條 使用本公務車,嚴禁飲料、食物及抽煙,並保持車內清潔。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