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總務會議設置辦法
94.04.28 93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98.11.02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1.08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0.1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1.1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01.08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9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11.25 11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8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為規劃本校總務發展,研議總務重要事項,增進總務業務效能,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29條之規定,制定總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會議職責:
一、總務規章及工作計畫擬訂事項。
二、總務行政管理之改進事項。
三、與其他單位協調事項。
四、其他總務相關事項。
第3條 本會議由總務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各學院院長、各系(科)主任、學位學程主任、進修部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專任教師代表及總務處各組組長共同組成之。
第4條 本會議由總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本會議開會時,總務處各組及相關業務人員應於會議中報告業務,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第6條 本會議須有規定人員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