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104.09.3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8.22 111學年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使現有教學場地及相關設施,能有效管理並發揮最大效用,特訂定本辦法。

2   本校出借場地之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及登記有案之機關團體,惟以本校教職員生教學及學術交流、研習等活動為優先;為妥善維護設備之效能,採使用者付費方式,酌收相關費用(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3   租用申請:

一、租借本校場地,校外單位應於租借前兩週完成填具「場地租借申請表」,並奉核准後,於租借前三日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租金(或匯款),以完成借用程序。

二、本校體育場地之借用須經體育室之同意;電腦教室及各院、系專業教室之借用須經電算中心或院、系辦公室之同意。

4 條  使用規則:

一、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場地無法依約提供使用,申請人(單位)得提出書面說明要求延期或退費。

二、借用單位於使用中,如遇無預期之停電、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等事由,本校概不負責賠償責任。若因前述因素導致場地無法使用,若使用時段已超過借用時段之三分之二,所繳交之相關費用不退還,若使用時段未超過借用時段之二分之一,所繳之相關費用退還三分之一。

三、已完成場地借用程序及繳交相關費用後,放棄使用權(未開始使用),僅

  退還已繳交費用三分之二。

四、借用單位應愛惜公物及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學校得逕行清除,不另行通知。

五、室內各場地,未經同意不得增設座位,或超額入場。

六、校內禁止吸煙或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裝設有木質(塑膠)地板、地毯等空間,請勿攜帶各種食物、飲料入內。

七、借用單位不得有出售門票或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

九、如發生空襲、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採取避難措施,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

十、借用場地,僅提供該場地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有破壞或改變原狀之行為。於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負責會場清潔,物品設施確實歸回原處。

十一、使用場地完畢後,須確認器材、電燈、冷氣、音響設備(投影機)等皆已關閉,並回歸原設定;桌椅排列整齊,並將場地整理清潔後,遵守借用時間離開,以免影響正常上課或他人使用權益。

十二、借用單位舉辦之活動,為避免有違規停車,造成校園及周遭之交通堵塞

     ,借用單位需配合管理單位之指示停車,以維持活動場地及週邊之交通順暢。

十三、借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在活動場地週遭設立標識或旗幟等。

十四、場地使用時間,最晚不宜超過晚上十時為原則。

十五、本校依實際狀況核准可供借用之場地,若因學校教學或學術交流、研等活動,需緊急調整場地,借用單位應配合調度。若無法配合,本校退還全額所繳費用,借用單位不得請求賠償或異議。

十六、借用單位如有違規使用事項,導致政府單位裁罰事項,需繳清罰款後,始可結案。違規情節重大者,列入不再受理租借用對象。

十七、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單位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且不予返還租借費用並酌情追究責任歸屬。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或善良風俗者。

(二)借用單位擅自變更用途或私下轉借,經發現與申請活動對象或名稱

    符、未依規定使用者。

(三)惡意損壞活動場地之建築物或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辦法,有妨害園校園安全行為者。

(五)經校內認定為不宜之活動,或從事政治性活動者。

5 條  損壞賠償注意事項:

一、借用單位使用場地之設備,於借用期間,有不當使用或管理,導致損壞、污損或遺失,必須照價賠償。

二、設備使用,須有管理單位之工作人員協助操作,如未經同意,擅自拆裝電力、音響燈光、投影機、冷氣等設備,造成毀損或導致無法回復原設定時

    須賠償維修或更換新品之費用。

三、借用單位不得私自更換門鎖及打製備份鑰匙,如有鑰匙遺失或私自更換門鎖及打製備份鑰匙,經查屬實者,須賠償本校更換門鎖及備份鑰匙五支之費用。

6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得另訂公告週知。

7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

空間名稱

容納人數

四小時

八小時

全天候

空調費

備註(設備)

大成館禮堂

800

20000

25000

30000

電腦、音響、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國際會議廳(財經)

200

10000

14000

17000

電腦、音響、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圖資二樓藝文中心

400

8000

12000

15000

舞蹈用地墊、鏡子、乒乓桌。

體育館(操場)

500

8000

16000

24000

1440/HR

羽毛球場地4座、燈光。

階梯教室(圖資2、3、6財經4特)

160

7000

12000

14000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中、西餐、烘焙教室

60

12000

17000

20000

相關廚具。

電腦教室

60

6000

10000

12000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各系專業教室

60

7000

10000

12000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一般教室

60

3000

4000

5000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光華樓宿舍(每日)

3人房900

5人房1500

6人房1800

8人房2400

寢具自備。

愛園大樓宿舍

(每日)

4人房1600

寢具自備。

附註:

  一、上述收費標準(含彩排)以四小時為單位、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按該時段定價加收25%逾時租金,超過一小時即為一單位收費。

  二、每時段場地租地費包括冷氣、水電等設備使用費用(借用室內體育館空調,需另外收取空調費),若長期租用達五次以上,視場地使用狀況,予以八折或八五折優惠。

  三、租用請向本校事務組申請。電話:2896-1556(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二)。

 

附表二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場地租借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 動 名  稱

             

用        途

□教育訓練  □專題演講  □研討會  □其他:               

發票收據抬頭:

地址:

統一編號:                                  申請單位簽章:

申請單位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行動電話

e-mail

租借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租借時段

0800~12001300~17001700~2130

共:    時段

租借場地名稱

管理單位意見:□同意借用 □不同意借用原因:                           

管理單位

聯絡人

林明良

電    話

2896-1556

傳   真

2896-7170

行動電話

e-mail

liang@tpcu.edu.tw

管理單位

帳戶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戶名: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帳號:255308025105

【請於活動前壹週內將款項匯入本校帳戶,屬有效申請】

場地(水電)費:       元

總        計: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會辦單位

出納組

總務長

會計室

祕書室

校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