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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車輛管制辦法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車輛管制辦法

99.10.11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10.29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1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3.05.20 112學年度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目的:為加強車輛管理、維護人車安全及停車秩序,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一級主管汽車停放主管汽車停車格;公務車停放公務車停車區;來訪外賓汽車依警衛引導停放;其餘汽車一律停放「愛園」、「後山」、「圖資大樓」、「財經大樓」停車場。

第 3 條  教職員工機車得停放行政大樓兩側及財經機車停車格,住宿生機車應停放「愛園」停車場機車格;其他機車停放於「後山」停車場機車格。

第 4 條    除本校教職員工及專案核發停車證者外,其餘車輛均酌收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收費標準說明如下:

  1. 汽車收費標準(含大型重型機車):現金50元,購票1張40元整(限當日停放)。
  2. 機車收費標準:現金20元、購票1張10元整(限當日停放)。
  3. 住宿生機車收費標準:每學期300元整。

 費用收入做為停車場清潔維護之用途。

第 5 條  本校教職員生持有殘障手冊或因車禍等因素造成行動不便,經專案簽核後,停放於指定之停車格。

第 6 條  廠商送貨車輛,進入校區,一律禁鳴喇叭、開頭燈、限時速20公里以下行駛,卸貨後應即改停放停車場,不配合車輛,禁止校內行駛,請自備手推車送貨。

第 7 條  汽車須停放汽車停車格內,機車停放機車格內,校園內禁止任意違規停車,違反者得加鎖處理,並請確遵交通標示(誌)、標線及警衛指揮;行駛停放如造成設施損壞,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 8 條  圖資大樓、財經大樓、愛園大樓車用坡道嚴禁人員行走及機車停放,確保人車安全。凡違規停放於各停車場車道出入口及車用坡道上之汽機車,得執行強制移離或加鎖處理。

第 9 條  不應將車輛過夜停放於校區,需停放過夜者得事先告知事務組辦理。違反者,得由警衛拍照存證後開立違規單,必要時得加鎖。其經加鎖者於繳清違規處理費及停車費後開鎖。       

第 10 條 違規處理費標準說明如下:

  1. 違規解鎖處理費汽車為500元,機車為200元。
  2. 違規停車每逾一日汽車加收100元,機車加收50元。

第 11 條 違規車輛警衛得予以緊急妥適處理,總務處公佈違規者姓名、服務單位及違規事項,由人事室列入年度考核(績)資料;學生則請學務處生輔組實施生活規範及行為輔導,並按校規處分,累犯得加重處罰;廠商車輛函告該公司處理。

第 12 條 本校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供車輛停放,對車輛及車內物品概不負保管責任,車輛之損壞及遺失,亦概不負責。

第 13 條  本作業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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