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客須知規定
會客須知
一、會客時間為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
二、校外人士請出示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辦理會客登記與換取會客證。
三、會晤學校教職員工之來賓,由警衛先行聯絡教職員工本人,經同意後始准辦理會客手續。請填寫會客單、配戴會客證後進入校區。
四、受訪之教職員本人不在時,請於警衛室等候或另約時間再訪。
五、會客人員車輛一律停放停車場,不可逕行進入校區以免影響學生上課及安全。
六、會客完畢時,請受訪之教職員工在會客單之訪客聯簽章,並填寫離校時間。
七、會客人員洽事完畢,請至警衛室繳回會客單與會客證並換回證明文件後離校。
八、不守會客規定或服裝不整人員一律不接受辦理會客。
九、廠商、記者採訪、其他機關等到校洽公,請聯絡相關單位派員接洽、迎接,或依前項規定辦理會客手續後始得進入校區。
十、為維護學生良好學習環境及安全,敬請訪客惠予配合。凡未經允許或未依規定辦理會客手續,私入校區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本會客須知奉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總務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