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場地空間分配及使用管理實施要點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場地空間分配及使用管理實施要點
107年3月12日 106 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分配及管理建築物空間,特訂定「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場地空間分配及使用管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空間由總務處規劃分配後,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如有重大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工程等)時,應會簽總務處並經校長核准後方得實施。
三、各系(學程)分配管理空間包括有:
(1)行政辦公室
(2)教師研究室
(3)專業教室、實驗室、特色中心等
(4)其他專屬使用空間
四、教學單位使用空間分配是以區域集中化(獨立建築物系館,一系一樓層)為原則;面積是以各系(學程)學生數為基準計算,以每系(學程)每生使用面積4±0.5㎡為原則,超出或不符上述條件者,得收回學校重新管理。
五、總務處每二年重新試算各單位每生使用面積及實施空間勘察,經評定每生使用面積已超過4.5㎡,或專業空間使用率低於30%,得收回該單位空間。
六、各單位有新增空間需求時,應先經所屬系、院相關會議討論後,向總務處提出申請。總務處得召開協調會討論,會議結果簽請校長核可。
七、各單位分配空間僅有使用權,惟學校基於行政考量及擴(新)增單位之需要,於總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得無條件收回,重新分配及使用。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