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城市科技大學_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場地租借管理辦法
104.09.3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8.22 111學年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1 條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使現有教學場地及相關設施,能有效管理並發揮最大效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校出借場地之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及登記有案之機關團體,惟以本校教職員生教學及學術交流、研習等活動為優先;為妥善維護設備之效能,採使用者付費方式,酌收相關費用(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第 3 條 租用申請:
一、租借本校場地,校外單位應於租借前兩週完成填具「場地租借申請表」,並奉核准後,於租借前三日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租金(或匯款),以完成借用程序。
二、本校體育場地之借用須經體育室之同意;電腦教室及各院、系專業教室之借用須經電算中心或院、系辦公室之同意。
第 4 條 使用規則:
一、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場地無法依約提供使用,申請人(單位)得提出書面說明要求延期或退費。
二、借用單位於使用中,如遇無預期之停電、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等事由,本校概不負責賠償責任。若因前述因素導致場地無法使用,若使用時段已超過借用時段之三分之二,所繳交之相關費用不退還,若使用時段未超過借用時段之二分之一,所繳之相關費用退還三分之一。
三、已完成場地借用程序及繳交相關費用後,放棄使用權(未開始使用),僅
退還已繳交費用三分之二。
四、借用單位應愛惜公物及設備,不得任意釘掛、黏貼牆壁等,如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違規張貼、懸掛或架設等物,學校得逕行清除,不另行通知。
五、室內各場地,未經同意不得增設座位,或超額入場。
六、校內禁止吸煙或燃放鞭炮、火燭等危險物品,裝設有木質(塑膠)地板、地毯等空間,請勿攜帶各種食物、飲料入內。
七、借用單位不得有出售門票或商品販售等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不得擅接、改變電源路線或擅用電器設備。
九、如發生空襲、震災或火災等意外事件,應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採取避難措施,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
十、借用場地,僅提供該場地之固有設備為範圍,若須另加佈置,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有破壞或改變原狀之行為。於活動結束,借用單位應負責會場清潔,物品設施確實歸回原處。
十一、使用場地完畢後,須確認器材、電燈、冷氣、音響設備(投影機)等皆已關閉,並回歸原設定;桌椅排列整齊,並將場地整理清潔後,遵守借用時間離開,以免影響正常上課或他人使用權益。
十二、借用單位舉辦之活動,為避免有違規停車,造成校園及周遭之交通堵塞
,借用單位需配合管理單位之指示停車,以維持活動場地及週邊之交通順暢。
十三、借用單位,未經管理單位許可,不得在活動場地週遭設立標識或旗幟等。
十四、場地使用時間,最晚不宜超過晚上十時為原則。
十五、本校依實際狀況核准可供借用之場地,若因學校教學或學術交流、研習等活動,需緊急調整場地,借用單位應配合調度。若無法配合,本校退還全額所繳費用,借用單位不得請求賠償或異議。
十六、借用單位如有違規使用事項,導致政府單位裁罰事項,需繳清罰款後,始可結案。違規情節重大者,列入不再受理租借用對象。
十七、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管理單位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且不予返還租借費用,並酌情追究責任歸屬。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或善良風俗者。
(二)借用單位擅自變更用途或私下轉借,經發現與申請活動對象或名稱不
符、未依規定使用者。
(三)惡意損壞活動場地之建築物或設備者。
(四)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辦法,有妨害園校園安全行為者。
(五)經校內認定為不宜之活動,或從事政治性活動者。
第 5 條 損壞賠償注意事項:
一、借用單位使用場地之設備,於借用期間,有不當使用或管理,導致損壞、污損或遺失,必須照價賠償。
二、設備使用,須有管理單位之工作人員協助操作,如未經同意,擅自拆裝電力、音響燈光、投影機、冷氣等設備,造成毀損或導致無法回復原設定時
,須賠償維修或更換新品之費用。
三、借用單位不得私自更換門鎖及打製備份鑰匙,如有鑰匙遺失或私自更換門鎖及打製備份鑰匙,經查屬實者,須賠償本校更換門鎖及備份鑰匙五支之費用。
第 6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得另訂公告週知。
第 7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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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名稱 |
容納人數 |
四小時 |
八小時 |
全天候 |
空調費 |
備註(設備) |
大成館禮堂 |
800人 |
20000 |
25000 |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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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音響、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國際會議廳(財經) |
200人 |
10000 |
14000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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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音響、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圖資二樓藝文中心 |
400人 |
8000 |
12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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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用地墊、鏡子、乒乓桌。 |
體育館(操場) |
500人 |
8000 |
16000 |
24000 |
1440元/HR |
羽毛球場地4座、燈光。 |
階梯教室(圖資2、3、6財經4特) |
160人 |
7000 |
12000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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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中、西餐、烘焙教室 |
60人 |
12000 |
17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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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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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 |
60人 |
6000 |
10000 |
12000 |
|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各系專業教室 |
60人 |
7000 |
10000 |
12000 |
|
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一般教室 |
60人 |
3000 |
4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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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投影機、螢幕、麥克風等。 |
光華樓宿舍(每日) |
3人房900 |
5人房1500 |
6人房1800 |
8人房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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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具自備。 |
愛園大樓宿舍 (每日) |
4人房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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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具自備。 |
附註:
一、上述收費標準(含彩排)以四小時為單位、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晚上五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逾時使用未達一小時者,按該時段定價加收25%逾時租金,超過一小時即為一單位收費。
二、每時段場地租地費包括冷氣、水電等設備使用費用(借用室內體育館空調,需另外收取空調費),若長期租用達五次以上,視場地使用狀況,予以八折或八五折優惠。
三、租用請向本校事務組申請。電話:2896-1556(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二)。
附表二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場地租借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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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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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動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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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教育訓練 □專題演講 □研討會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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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收據抬頭: 地址: 統一編號: 申請單位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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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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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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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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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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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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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時段 |
□08:00~12:00□13:00~17:00□17:00~21:30 |
共: 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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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場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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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意見:□同意借用 □不同意借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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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聯絡人 |
林明良 |
電 話 |
2896-1556 |
傳 真 |
2896-7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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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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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tpcu.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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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 帳戶 |
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戶名:城市學校財團法人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帳號:255308025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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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活動前壹週內將款項匯入本校帳戶,屬有效申請】 場地(水電)費: 元 總 計: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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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員 |
單位主管 |
會辦單位 |
出納組 |
總務長 |
會計室 |
祕書室 |
校 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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